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供水或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以下简称自备深井)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和个人均须全面执行本办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该部门可以委托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同时,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卫生、农业、林业、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也需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城市供水、用水应当坚持开发水资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其他各项用水和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城市排水应当坚持污水、雨水分流,收集、处理、再生利用并重和保障防洪排涝的原则。
邵阳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邵阳市人民政府通知
《邵阳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是由邵阳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12月20日发布的一项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城市供水行为,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以下是关于该规定的一些核心内容:目的与适用范围:目的:规范城市供水行为,保障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
《邵阳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是为规范城市供水行为,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市政府特制定本规定。此规定适用于邵阳市内所有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部门,以及驻邵的部、省属单位。
为加强城市管理,美化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民日常行为的通告》(市政发[20xx]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责任书。
负责文电收发运转、发文审核和印制归档工作责文电保密、机要通信和档案、印鉴使用管理工作责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向市政府的请示呈办工作责市政府领导批办件的登记、责任分解和移送责全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的业务指导担湖南年鉴邵阳分社日常工作。(二)会议科。
为加强城市管理,美化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民日常行为的通告》(市政发[2019]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责任书。
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条例条款
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主要条款包括以下几点:管理与职责: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水的总体管理。区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区域内的具体实施,各部门需协同合作,按照各自的职责执行。供水原则与支持:供水原则:遵循保障居民生活、安全、节水的原则,优先满足基本需求。
供水服务应公开透明,供水企业和用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明确。1 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有阶梯式和超定额加价的水价制度。1 条例要求节约用水,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1 政府通过教育和政策支持,鼓励和推广再生水的利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用水。自建设施供水则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建供水管道为其单位提供用水。
城市供水条例是对城市供水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它详细规定了城市供水的各个环节,包括水源、工程建设、经营、设施维护及违反条例应受的处罚。此条例在1994年7月19日由国务院以第158号令发布,并自同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文件内容
1、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5年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2、《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原文的核心内容如下:总则 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3、《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主要内容如下:总则:目的和依据:条例旨在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
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5、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新增内容如下:总则:新增“应当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原则中新增“带头过紧日子”“腾出更多资金用于发展所需、民生所盼”;规定各级领导机关和干部严禁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防止决策失误浪费,反对“四风”,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应作表率。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节水灌溉条例(2020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节水型农业,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2、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如未经许可取水、擅自转让水使用权、未安装计量设施、拖欠水费、挪用节水资金等,相关人员将受到相应处罚。生效日期:该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生效,为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节水灌溉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管理措施。
3、违反条例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包括未经许可取水、擅自转让水使用权、未安装计量设施、拖欠水费、挪用节水资金等,相关人员将受到相应处罚。该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生效,为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节水灌溉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管理措施。
4、尼尔基水利枢纽下游内蒙古灌区工程:通过水利枢纽调节水资源,为内蒙古灌区提供稳定的水源。 河套等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对河套等大型灌区进行续建和节水改造,提高灌溉效率和水资源利用率。 田间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减少水资源浪费,提高农业生产效益。